对不符合内退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件的下岗职工,各地要为其提供积极有效的就业服务,全面落实好税费减免、再就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可按不超过其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30%至50%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实行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及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妥善分流安置在“中心”的下岗职工,改组改制与职工分流安置一并进行。
三、妥善处理出“中心”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和债务问题
各地要坚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严格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的有关规定,理顺出“中心”下岗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好企业拖欠下岗职工的各种债务,切实维护出“中心”下岗职工的合法利益。
企业与出“中心”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原则上应由企业负责筹集解决。各地要因地因企制宜,指导企业通过“资产变现、资产置换、土地转让、债权转股权、合伙经营、带资分流、引资补偿、分期偿还”等多种办法,多渠道筹措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资金。对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与出“中心”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各地可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结余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也要加大投入,对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对国有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所需经济补偿金总额的60%,人均不超过6000元。2005年12月31日后下岗职工出“中心”的企业不再享受有关经济补偿金补助政策。
企业拖欠下岗职工的各种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一次清偿有困难的企业,经企业与下岗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与下岗职工签订分期偿还协议。
四、认真做好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三条保障线的衔接
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提供优质服务。要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窗口,专门为出“中心”下岗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对协议期内在“中心”的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原渠道,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
对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工作。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应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未再就业的可按照自愿原则,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接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