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通知
(豫政[2005]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指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逐步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逐步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在做好再就业工作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尽快解决国有企业转轨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
下岗职工在“中心”人数较少的省辖市,2005年6月底前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下岗职工在“中心”人数较多的省辖市,2005年底前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2005年12月31日,全省全部撤消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从即日起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再建立新的“中心”,企业新的裁员不再进入“中心”。
二、采取措施,多途径分流安置出“中心”的下岗职工
要把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分流安置出“中心”下岗职工。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再就业援助力度,切实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鼓励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出“中心”,对协议期未满提前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可将其协议期内应享受的基本生活费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社会保险补贴可享受至协议期满为止。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含30年)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下岗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经济情况和本企业工资水平与内退职工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失业救济金支付标准。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内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确实困难的,经企业与下岗职工双方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以与下岗职工签订社会保险等相关协议,由企业按月为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退休,协议期间不发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