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教育、教学业务,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身体健康。
  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教育督导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开展教育督导信息交流和科学研究。
  第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综合督导,也可以进行专项督导或者随访督导。
  第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督导工作:
  (一)听取有关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进行个别访问、测试或社会调查;
  (五)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二)发现危及教职工和学生人身安全、侵犯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时,有权制止或者责成有关单位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奖惩建议;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建立对教育工作的自查、自评制度,主动配合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开展督导工作。对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所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进行复查。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督导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有关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3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设立该教育督导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导结果通报制度,可以不定期地将有关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重大影响的督导结果,在向社会公布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