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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政[2005]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河南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办公室负责省教育督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教育督导与评估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为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和与教育相关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综合评估。
  第五条 教育督导必须依法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及与教育督导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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