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的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审核合格,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行政执法证件,凭证上岗、亮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五、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一)依法及时处理矛盾纠纷。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排查、解决矛盾纠纷,做到不推诿、不失职,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使矛盾纠纷得到依法、及时和有效的处理。
(二)完善信访机构与查处机构的联系制度。依法办理信访事项,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对于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三)依法运用仲裁机制解决经济纠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在经济合同中明确仲裁条款,为当事人运用仲裁机制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创造条件。省、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帮助各仲裁委员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各省辖市仲裁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经济合同纠纷,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和投诉调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各类行政执法争议、矛盾和投诉,必须按照《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及时处理,促进行政执法工作合法、高效进行。
六、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依法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按规定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决策事项;要依法听取人民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必须积极出庭应诉、依法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应当自觉履行。
(二)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必须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按时、按量报送备案。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对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部门报送的备案文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对违法的要提出审查建议,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报送备案的机关要根据备案审查建议认真进行整改,主动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对拒不纠正的,建议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