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或者矿藏等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等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还应当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同时鼓励公民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对行政决策事项、方案选择等充分发表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公布施行前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建立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二)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增设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规范性文件公布之前,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充分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加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行政监督方面的立法。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应当规定相应的责任。
四、严格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在部分领域推行行政处罚告诫制度。对轻微违法、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先予告诫并进行记录;告诫后继续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二)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都要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以及行政执法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严格实行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审核制度。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必须经本级政府、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法制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