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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郑州铁路局在豫职业学校医院幼儿园接收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郑州铁路局
在豫职业学校医院幼儿园接收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4]123号)


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的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已于今年8月14日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郑州铁路局在豫中小学接收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4]86号),对做好郑州铁路局在豫中小学的移交接收工作做了安排部署,现再就郑州铁路局在豫职业学校、医院、幼儿园移交接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范围
  (一)关于企业自办医院
  分离企业自办医院要遵循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文件精神和《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豫卫发[2004]19号)中确定的原则,并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结合,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移交,将医院的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当地政府接收有困难的,可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医。
  (二)关于分离企业自办职业学校幼儿园
  分离职业学校、幼儿园,参照分离医院的办法,由郑州铁路局与当地政府协商进行。
  二、接收方式
  (一)移交单位资产的接收按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文件规定执行,人员的接收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进行。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郑州铁路局系统在豫职业学校、医院、幼儿园移交由郑州铁路局与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并签署移交协议。
  (三)被移交单位的资产经接收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铁路主管部门共同清产核资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拨手续。
  (四)被移交单位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由铁路部门承担。移交单位的在建工程继续由铁路部门按原定的投资计划、规模进行建设,竣工后再行移交。
  三、经费补助
  铁路部门对被移交单位的补贴由铁路部门与地方政府参照有关政策商定。国家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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