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7日)废止上海市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2005]24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认定本市的审查机构。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市建设交通委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颁发《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