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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摩托车行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零售企业在申请领购机动车统一发票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下同)及摩托车购销存月报表(见附件1)。
  2.各区县(市)局应根据零售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及摩托车购销存月报表的摩托车数量审核发放机动车统一发票。
  (二)加强对零售企业购进、销售和库存摩托车数量的监控管理
  1.按照零售企业报送的摩托车购销存月报表,每月对其库存的摩托车数量进行盘点。
  2.每月对零售企业购进、销售和库存摩托车数量进行比对分析。比对分析工作应根据实际盘点情况、零售企业使用机动车统一发票的情况、摩托车购销存月报表的数据以及企业的实际购进和销售摩托车的数量进行。
  3.对比对分析存在疑点的零售企业应重点进行专项调查,调查中发现偷税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查处。
  (三)对摩托车零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统一发票的明细数据进行采集比对
  1.已开展车辆购置税征管业务的单位,应要求零售企业将机动车统一发票上的信息采集填制销货清单(附件2),在每月申报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将销货清单的信息定期与本辖区的车辆购置税征收信息比对。在采集的购车人(单位)不属于本辖区的发票信息,各单位应填制非本辖区销货清单(附件3),于每月15日前上报市局,由市局组织分发给所属区县(市)局或车辆购置税征收分局比对,没有参加和比对有疑点的信息由市局定期下发。上报(下载)路径:FTP/LZSC/PUBIC/消费税科/非本辖区销货清单(有疑点信息)。
  2.没有车辆购置税征管业务的单位,每月应要求零售企业将机动车统一发票上的信息采集填制销货清单,在每月申报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并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电子信息上传市局,由市局下发到车辆购置税征收分局进行比对,没有参加和比对有疑点的信息由市局定期下发。上报(下载)路径:FTP/LZSC/PUBIC/消费税科/销货清单(有疑点信息)。
  3.对没有参加比对和比对不符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对零售企业进行专项调查。
  三、本通知第一条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条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摩托车购销存月报表(略)
     2.摩托车销货清单(略)
     3.非本辖区摩托车销货清单(略)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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