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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向当地政府安置办公室提交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申请表》,经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后,领取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四)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以安置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5倍—2.5倍为基数,国家规定服现役2年期限届满后,每增加1年按照当地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20%增发。所需经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4]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五)各地要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省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条件差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六)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管理按照豫政[2004]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并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同时为其提供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3年内减半收取服务费用。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接收管理。
  (七)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应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政府发给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八)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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