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深化安置改革,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加大改革力度,更新观念,探索研究、总结完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政策规定,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快速发展。各地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省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对下级政府给予支持,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军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要与服现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纳入2005年安置计划。在分配形式上,继续坚持“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的办法,各用人单位按计划选择退役士兵时,要留一定计划数用于重点安置对象。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和伤残退役士兵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的退役士兵等重点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安排。要进一步总结和规范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工作,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数额由各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豫政[1998]67号)规定核定收缴。
各用人单位对接收的退役士兵,要及时安排上岗,同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使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分配后,安置部门按档案法定投递程序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投递至用人单位,凡不按档案法定程序投递退役士兵档案造成退役士兵不能上岗等问题,是安置部门造成的,由安置部门负责,是用人单位造成的,由用人单位负责。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符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