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法制建设,保持水产业可持续发展
要继续深入宣传、贯彻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增强全社会的渔业法制意识。加强水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法律水平,增强责任意识,为农渔民搞好服务。加强水产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对大鲵、黄缘闭壳龟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及青虾、黄河鲤鱼、淇河鲫鱼等名特优养殖品种资源,制定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措施,力争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各级政府对大水域要因地制宜制定休渔期和划定禁渔区,并有计划地开展人工放流,保持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对强占已开发利用的池塘等养殖水域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对我省名特优鱼类生长水域和污染严重的水产养殖水域实行重点监测,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水产水域的执法管理,继续组织好渔政、公安等部门集中力量打击电、毒、炸、偷鱼等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农渔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为水产业发展保驾护航。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制度,严格实行水产苗种、渔药、渔机具、渔饲料、水产品加工、水产品市场、水产品的养殖与捕捞、水生动植物检疫等许可证以及渔船登记制度。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作业渔船,禁止无证捕捞作业。各级水产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水产事业的发展。同时,要高度重视水产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水产生产发达、渔船较多的市、县(市、区)应设置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切实做好渔船检验工作。
八、切实加强对水产业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水产工作,实行水产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水产发展的重大问题。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水产发展步伐。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和《农业部
关于加强渔业统一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农渔发[1997]6号)精神,在我省条件成熟的、水产资源丰富的市、县(市、区)及大中型水库,都应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水产管理工作;省、市、县(市、区)要有相应的渔业执法队伍,并按有关规定落实编制和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各地要进一步重视水产科研、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切实履行水产病害的测报、防治、水质监测、水产品质量监测、水产技术普及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9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要求,保持县以上及重点乡镇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稳定,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新闻媒体要及时宣传报道水产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促进水产业的发展。同时,要加强对水产品营养和药用价值的科普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改善膳食结构,增强体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