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水产原(良)种场和苗种场用地,按农业用地安排,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计划统筹解决;水库建设要根据条件配备必要的水产苗种场,所需资金列入工程基建投资。新建、在建和除险加固的水利工程,有水产利用功能的,可征苗种场用地,征地费应执行农业用地标准,建设资金列入工程基建投资。
对新建水产品加工企业和批发市场,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用地审批及供地服务工作。有关费用可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收取。在城建配套等收费上给予一定优惠。新建水产品批发市场免收3年市场管理费。
对新建水产品加工企业、水产品销售商贸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对为渔户提供技术服务的水产技术推广、科研单位、专业协会、中介组织及各类事业单位等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水产良种技术、健康养殖技术等方面的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享受省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五、加大资金投入,增强水产业发展后劲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引导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水产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当地的农业区域布局,对水产业的发展做出合理规划,确定扶持重点,在安排财政投入时,要将水产业作为投入的重点之一,在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菜篮子”工程等支农资金以及科技发展资金等年度安排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水产业,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对水产业的投入。
从2005年起,省政府每年安排水产发展资金,并根据水产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主要用于水产良种繁育基地、病害防治网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水生野生动物增殖保护以及名特优水产品高产高效示范区建设等。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作为贷款贴息,加大对水产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及休闲渔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其加快发展。各级政府也要结合自己的实际,进行相应的投入。
金融部门要不断拓宽支持水产业开发的渠道,逐年增加对水产业的贷款,支持水产生产。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引导设立多种形式的水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和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支持水产开发。对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长期贷款项目,要优先考虑将水产业纳入项目计划。
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水产业全面发展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水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推进水产产业化的力度,以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环保为目标,进一步把水产业结构调优、产业扶强、效益调高,全面提高我省水产业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