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逐步把我省建设成为内陆水产大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水产业由资源开发型向综合开发、生态保护型转变,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由资源渔业向设施渔业、装备渔业转变。同时,要大力发展创汇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建立和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水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和水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三、依靠科技,加快发展水产业
要进一步明确新阶段我省水产科技发展的方向和任务,依靠科技,推进水产业可持续发展,加速水产业现代化进程,努力提高科技进步对水产业发展的贡献率。要切实增加水产科技投入,加强水产资源和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加强水产良种选育、苗种繁殖和病害防治,加强水产品加工和质量安全监控技术研究,为水产业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和支撑。进一步加快水产新品种、新成果、新技术的转化与推广,积极推进水产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水产业科技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水产科研、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建立健全水产科技推广体系,做好科技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制定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各地要着力办好自己的水产科技示范园、示范基地和示范点,带动水产科学技术的推广普及。要组织科技人员深入渔区、渔户,广泛开展水产科技下乡活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开展水产职业技术教育和对农渔民的技术培训,尽快解决技术棚架问题,不断提高渔业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到2010年,全省水产科技贡献率达到50%以上。
四、放宽政策,扶持发展水产业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现有水域资源和宜渔“三荒两废”(荒水、荒滩、荒地,废窑坑、废弃地)资源,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各地开发利用“三荒两废”从事水产养殖,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国家水域利用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经科学论证后,确认“三荒两废”的养殖使用权。开发“三荒两废”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家庭(联户)承包、股份制经营、租赁、转让、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承包、租赁、转让和拍卖宜渔“三荒两废”使用权所收取的资金,应专项用于水产基础设施建设。水产养殖享受农业用地、用电、用水的优惠政策。
要建立鲜活水产品“绿色通道”,改善水产品流通环境。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对运输水产苗种、鲜活商品鱼的车辆要给予优先通行,尽量提供方便,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扣押鲜活水产品。
位于城市郊区的水产养殖基地,应作为城市副食品生产基地的组成部分,严格限制征用;确需征用的,征用单位除按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外,还应参照征用菜地的办法,缴纳开发基金,用于养殖池塘的建设和水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