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9)(发布日期:2009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现公布《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成玉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五款修改为:“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收入中列支。”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具体办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监督拨付,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