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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五)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的水域及岸线,责任人为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六)建设工地,责任人为建设单位;待建地块,责任人为业主或者管理单位;
  (七)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
  (八)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确定责任人。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存在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有权对责任区内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通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的容貌标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遮阳篷等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范,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城市风貌及周围景观相协调,并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定期维护。
  第十七条 未经市、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设置条幅、彩旗等宣传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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