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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4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31日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所需要的经费。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东湖风景区管理部门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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