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淘汰关停规模小、污染严重的企业,严格新建项目的环保审批。
1、2004年底前,年生产能力小于1.7万吨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及年生产能力小于1.0万吨的利用废纸和浆板造纸生产线必须予以淘汰。
2、2006年底前,年生产能力小于3.4万吨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及年生产能力小于2.0万吨的利用废纸和浆板造纸生产线必须予以淘汰。
3、渭河流域现有造纸企业凡属以资产重组方式扩大生产规模的,其单台化学制浆生产线生产规模必须大于5万吨/年,要同时安装碱回收和在线自动监测装置,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在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单台利用废纸和浆板造纸生产线生产规模必须大于2万吨/年,要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在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4、新建或扩建酿造、果汁、印染、化工、化肥、造纸、淀粉等企业,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政府承诺削减相应污染物并制定削减计划,在报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2010年底前,完成产业优化布局,对严重影响城市水环境功能的排污企业实施关闭或搬迁。
(三)强化管理,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提高工业污染源治理水平。
1、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总量控制目标核发排污许可证。
2、2006年底前,酿造、果汁、印染、化工、化肥和生产能力3.4万吨/年以上的化学制浆及2万吨/年以上的再生纸、商品浆造纸企业必须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要依法执行环保标准,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企业,由环保部门予以关停和取缔。
3、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依据《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第16号令),对渭河及其支流上的重点污染源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未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4、2006年底前,要完成一批污染源治理示范项目。对于不属关停范围,治污积极性高,能采用先进技术并大幅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源治理单位,可向省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示范项目。
(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