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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将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原文列入,对国务院授予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采用下划线的形式表述,明确划分了省市两级的核准权限。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没有下放。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明确划分了省市两级的核准权限;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级政府核准。目录明确规定“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六)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以及其他造成跨市影响的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不含)—5000千瓦(含)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库电站项目按水库项目权限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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