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全社会投资的有效调控。各部门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行业和重点领域发展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和调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明确政府鼓励、限制和禁止类投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的环保、安全、能耗、水耗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要严格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和投资状况的监测分析。
五、改善投资监督管理,规范投资建设行为
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咨询、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责任约束机制。投资、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互相监督。要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本意见及附件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备案手续擅自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等不诚信行为的企业,要依法给予惩处,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要加强对投资中介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机构都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要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法律责任。
六、加快制定本省贯彻实施《决定》的配套办法
本意见发布后,凡与本意见及附件不一致的原有规定,一律终止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决定》精神和本意见要求,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省政府责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定本省贯彻《决定》的其他配套办法,提交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实施。
附件: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陕西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