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8日)废止(原因:该文件基于厦府[2005]79、80号文件出台时相配套,厦府[2005]79、80号文件已废止)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新基准地价颁布实施后有关地价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
(厦国土房[2005]142号)
局机关各处室,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分局:
根据厦府[2005]79号、厦府[2005]80号文件精神,我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及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将于2005年5月1日实施。为做好地价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受理建设用地地价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类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地价征收问题(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用途变更、土地使用年限变更、划拨或限制性用地补出让、企业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土地闲置费征收等),以我局及各分局设立的收件窗口正式收件日期为界区分办理:
(一)收件日期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仍按厦府[2000]综085号文规定执行。
(二)收件日期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件,涉及到农用地转用报批的,按上级部门批准农用地转用时的地价征收文件规定执行。
(三)收件日期在2005年5月1日之后,按厦府[2005]79号文、厦府[2005]80号文规定执行。
二、历史遗留协议出让商品房用地项目涉及地价缴交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属于自行拆迁、地价分期缴纳的项目,仍按原地价方案执行。
(二)属于熟地出让、由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负责征地拆迁的项目,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已具备交地条件的,要求用地单位在新基准地价颁布实施以前缴清地价,办理交地手续,否则按新地价标准重新确定地价方案。
2、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尚不具备交地条件的,要求用地单位先缴清地价、后办理交地手续。交清地价的时限为2005年8月1日。逾期未交清部分按厦府[2005]79号文、厦府[2005]80号文规定重新测算。
三、规划调整项目涉及地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