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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
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5]139号)


机关相关处室: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



  根据《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现制定我市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
  一、供应对象
  1、我市财政投融资的开发项目,以及政府负责拆迁安置、提供熟地的开发项目,需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的;
  2、侨房、私房落实政策所需安置用房,以及信托代管房退管安置房(以下简称落实华侨政策等安置用房);
  3、危改安置所需安置房。
  二、供应计划
  1、每年年底,由房政管理处对各类安置房的需求(其中拆迁安置房供应对象应于拆迁正式实施前一年向我局提出申请)进行汇总统计,编制安置房年度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安置房总需求量包括套数、面积、户型标准等,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计划部门立项。
  为解决政府开发建设中所需过渡周转房以及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基本保障用房,安置房年度计划应预留一定指标,作为政府拆迁、危房改造过渡周转房源及居住在侨房、代管、信托房、社会主义改造房,现居住的房屋产权已退还业主的低收入住户过渡周转房源。
  2、市建设与管理局按计划进行安置房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将安置房楼盘表(包括房号、建筑面积等)移交我局。房政管理处进行统一控制和分配。
  三、审查与分配
  (一)供应对象和供应标准审查
  1、拆迁安置房
  由征地拆迁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定。
  2、危改安置房
  由市危改办、局房政管理处根据《厦门市危房户安置、私危房垫资改造操作规则》进行审定。
  3、落实华侨政策等安置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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