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法推进清洁生产。认真贯彻落实《
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03〕100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和环保总局制定的《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根据我省实际,在化工、建材、水泥、医药等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和推广工作。各市要选择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试点,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由审核与外部审核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实效,有序开展,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创造节约型清洁生产企业。
(八)组织资源节约专项检查。省发改委要会同省水利厅、建设厅、质监局在年内组织开展资源节约专项监督检查。各市对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用电负荷500KW以上高耗电企业、取水1万立方米以上企业,以及各设计单位、宾馆、党和国家机关等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配套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用能单位、高耗电企业、党和国家机关管理节能情况进行检查;对建筑节能标准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固定资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墙体材料革新和限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培训工作的力度
(一)加强资源节约活动的组织领导。省发改委要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以及省总工会、团省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资源节约活动的组织工作,建立资源节约活动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承办机构设在省发改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资源节约联席会议制度,在辖区内开展资源节约工作。
(二)做好资源节约的教育培训工作。省教育厅要组织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资源节约教育,不断增强中小学、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资源保护意识和节约资源意识。省能源技术培训中心、省节水办公室等部门要积极组织用能、用水单位的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