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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意见

  (三)制定能源消耗定额。省发改委、水利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科学的能耗定额和水耗定额,依法加强对全省重点耗能企业、耗水企业、耗电企业的节能管理,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实行节奖超罚。抑制高能耗行业盲目发展,扶优限劣,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加快资源节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大资源节约方面的高新技术和适用技术的研究力度,开发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高资源节约的整体技术水平。加快资源节约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应用。重点推广煤炭的洗、选、配和使用多品种的型煤;推广高效节能锅炉、风机、水泵、电动机及拖动系统调速和建筑节能技术;推广高效照明节电技术和空调节电技术;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废水资源化和“零”排放技术、中水回用技术;推广太阳能、风能、地热、地热泵等新能源和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五)贯彻落实好资源节约激励政策。认真落实“企业生产出的产品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电力减半征收增值税”、“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专门生产国家公布的环保产业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生产的产品,可在一年至五年内免征所得税”等一系列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生产电力的综合利用电厂,电力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规定的“综合利用电厂与电网互供电量在同一计量点的,实行电量按月互抵结算,对符合并网条件的应允许并网,签订并网协议,对并网的机组免交上网配套费,并在核定的电量内优先购买”等优惠政策。
  (六)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资源节约新机制。在省发改委的指导下,以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基础,建立健全省资源节约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国内外能耗、水耗、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信息;推行能源合同管理、节能融资担保等新机制,培育和发展节能和节水技术服务体系;推行能源需求侧管理方法,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定期组织现场会,举办展览和技术交流等方式,推广先进成熟的技术设备;加强资源节约服务体系的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应对资源节约技术服务机构的社会服务活动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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