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建设用地现状不临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下同],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公共设施配套+小区配套)标准×20%
(2)若建设用地现状临城市主干道,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公共设施配套+小区配套)标准×20%+公共设施配套标准×30%×20%]
4、1993年7月1日至2000年9月17日期间批准增容的,按厦府(1993)地276号文计收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1)若建设用地现状不临城市主干道或不具有商业用途的,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增容后容积率修正系数×基准地价
(2)若建设用地现状临城市主干道且有商业用途的,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增容后容积率修正系数×基准地价×1.15
(3)在此期间批准增容的商品房项目,原地价是按市政府土地收费文件规定自行拆迁标准计收的,增容地价按自行拆迁的标准计收。
5、2000年9月18日至2005年4月30日期间批准增容的,按厦府(2000)综085号文地价标准计收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1)属住宅、办公、旅馆用途的,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增容后容积率修正系数×基准地价
(2)属商业用途的,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商业基准地价×楼层修正系数(不进行建筑单体进深修正)
(3)位于厦府(2000)综085号文划定的F区范围内项目增容,应进行临路深度指数修正。
6、2005年4月30日以后批准增容的,按厦府(2005)79号文、厦府(2005)80号文标准,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值
其中,商业用途增容地价不进行建筑单体进深修正。
第七条 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增容地价计算规则
(一)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的约定计收增容地价。
(二)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的,按第六条规定计收增容地价。
第八条 工业用地经批准增容的,免收增容地价。
第九条 限制性用地增容地价,按以下规则计收:
属于办公、住宅、旅馆、商业用地发生增容的,根据批准用地时间,按当时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土地收费或地价征收管理文件计收增容地价,仍保留限制性用地性质。
第十条 建设项目增加半地下室、地下室涉及地价征收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