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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8日)宣布失效(原因:现执行厦府办[2008]26号文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5]140号)


机关相关处室,各分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用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或增容后地上建筑面积超出缴费面积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这部分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统称为增容地价。
  第三条 思明区、湖里区辖区内建设用地涉及增容地价,由市局负责征收。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内建设用地涉及增容地价,由各分局负责征收。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分局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局备案。
  第四条 建设用地增容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增容后地上建筑面积的确认
  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增容的,地上建筑面积以规划管理部门有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处罚通知书等)为准。
  2、在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权籍登记时发现增容的,地上建筑面积以权籍登记机构实测建筑面积认定通知书为准。新增加地上建筑面积在正常误差范围内的,由权籍登记机构直接确认;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处理、确认。
  (二)缴费建筑面积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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