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登记纳入企业登记管理的补充意见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登记纳入企业登记管理的补充意见
(厦工商市[2005]第7号)


各区工商局:
  根据《关于市场登记纳入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工商[2004]19号)文的通知精神,以及前阶段该《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进行了研究,现补充意见如下:
  一、办理程序
  (一)已取得《市场登记证》的市场,由市场处按照原市场登记档案材料进行核查把关。开办单位凭《市场设立审核意见书》到市局企业注册登记处办理。市场开办单位为非企业法人的,按市场设立程序进行办理。开办单位为法人企业或公司的须进行变更,企业名称加上“市场”字样,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从事市场物业经营管理,出租市场场所(摊位)和设施,为进场经营者提供相关服务”。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开办单位凭《市场登记证》到原市场登记机关领取《市场设立审核意见书》;
  2、到市局企业注册登记处办理市场名称预先核准;
  3、市场所在地的区工商局提出设立意见,尔后由市场处进行把关;
  4、开办单位凭已审核好的《市场设立审核意见书》到市局注册登记处按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二)新开办的市场
  1、开办单位到市局注册登记处按企业或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市场名称预先核准;
  2、凭《市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市场处领取《市场设立审核意见书》,并根据市场设立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
  3、区工商局组织市场科和市场所在地的工商所进行现场勘查,并按市场设置的规定,提出是否设立的意见;
  4、市局市场处对市场开办单位的申请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结合区工商局的意见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5、市场开办单位凭已审核好的《市场设立审核意见书》到市局注册登记处,按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二、相关材料的审查把关问题
  市场开办单位提供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意见书》、《卫生许可证》、《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市局市场处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市的城市规划与市场布局情况进行审查。企业注册登记处凭《市场设立审核意见书》按企业或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三、市场的年检问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