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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9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5]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牵头制定的《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7%且低于20%的部分,补助50%;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以上的部分,补助70%。
  (二)本市户籍参保的退休人员(不含退养人员),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且低于30%的部分,补助50%;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以上的部分,补助70%。
  上述对象每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的最高金额为8000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可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和个人医疗费用支付情况,对补助的对象、标准及最高限额提出调整意见。
  二、补助的费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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