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审查员,按下列标准予以扣分。
(一)所在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或备案,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而广告审查员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的,每则广告扣15分;
(二)未严格审查广告内容或弄虚作假,发布虚假或误导消费者等违法广告的,每则广告扣20分;
(三)未按规定参加广告审查员培训的,每次扣5分;
(四)所在单位从事其他广告违法经营活动被行政处罚的,每件扣5分;
(五)未按规定要求签署审查意见的,每条扣5分;
(六)未建立广告档案或未按规定年限保存广告档案的,每则广告扣10分。
第十一条 广告审查员当年内被扣分值累计达50分以上的,因其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其参加相应的法规培训,并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广告审查员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自行失效。
(一)伪造、涂改、转借、出租《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的;
(二)取得《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后,经通知连续三次参加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三)逾期培训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培训的;
(四)《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被依法认定为自动作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已丧失“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条件的广告经营单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照法律法规有关广告经营条件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自动失效《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广告审查员名单及其证书号,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在红盾网和厦门广告网公告。
第十五条 广告审查员调换工作单位,应凭被聘单位的介绍信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丢失须登报声明作废,凭登报稿到原发证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六条 根据对广告审查员履行职责实行计分扣分制的考核情况,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进行考绩排序,并在红盾网和厦门广告网公布一定比例的绩优与绩劣的广告审查员名单,分别给予表扬鼓励或者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