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广告审查工作要求的广告审查人员。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审查员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广告审查员的培训工作,并对广告审查员数据库实行智能化管理。同时,根据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对广告审查行为实施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委派其内部一定数量的广告审查人员参加广告审查员的培训工作。
  对广告审查员的培训包括定期法规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对违法问题严重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审查员进行集中培训。
  第五条 对按照统一教材经过定期法规培训或集中培训考试合格者,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所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必须经过本单位广告审查员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第七条 广告审查的范围,是指广告创意稿、广告设计定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涉及广告审批核准方面的有关事项,原则上应交由本单位广告审查员办理。
  第八条 广告审查员按照下列程序审查广告: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
  (二)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广告内容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五)检查广告内容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六)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并负责建档。
  广告审查档案应自广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保存二年供备查。
  第九条 未经广告审查员签署意见的户外广告申请,属于内容不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予受理。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中,对广告审查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计分制。计分基数为100分,只扣不加。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