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驻军(含武警)绿化费的收缴按照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经市绿委办批准后可减(免)缴绿化费:
(一)经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全部免缴;
(二)残疾人比例占4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按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2缴纳。
(三)特种学校(如聋哑学校、盲童学校)全部免缴;
(四)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全部免缴。
减(免)缴绿化费的批准程序由市绿委办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八条 收缴绿化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属市、区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由市绿委办分别委托市、区财政主管部门代收;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固定单位的适龄公民,由市绿委办委托相关部门代收;
(三)除第(一)、(二)项规定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由市绿委办负责收缴。
具体缴费方式、缴费时间、缴费单位以及人数由市绿委办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有关单位在收缴绿化费时,应当出具统一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绿化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市绿委办应当编制绿化费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拨付使用。
绿化费应当用于本市全民义务植树、重点绿化工程建设和补救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工作所需,不得用于与绿化无关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绿化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上级绿化委员会以及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绿委办应当向社会公布年度绿化费的收缴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不参加义务植树,又未按规定缴纳绿化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绿委办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由市绿委办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缴费单位和个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