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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口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海口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3月17日市政府十三届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2005年4月20日

海口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义务植树绿化费(以下简称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男性11周岁至60周岁,女性11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每人每年均应承担义务植树5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及其他绿化任务。
  未完成前款规定义务植树任务,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缴纳绿化费。
  第三条 绿化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委办)是收缴使用、管理绿化费的主管部门。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协助做好绿化费的收缴工作。
  第五条 下列未按本办法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应当缴纳绿化费:
  (一)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适龄公民;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中(不包括从事个体工商户的下岗失业人员)的适龄公民;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无固定单位的适龄公民。
  第六条 丧失劳动能力者、在校学生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免缴绿化费。
  对在校学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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