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4日)修正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海口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15日第十三届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辞
二00五年五月九日
海口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地球物理环境、地震活动规律、现代地形变及应力场等方面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地震危险性分析方法,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或设计所需要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其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及其周围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震害预测等。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及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制定或审定的必须达到的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