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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专项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专项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专项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05〕4号)精神,国家督导团将组织国家督学赴部分省市对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进行抽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也将对区县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在接受督导检查之前望你们做好自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以本次督导自查为契机,推动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的发展。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自查的重点
  各区县教育局按照《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管理和协调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以及建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情况;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改善中小学生身体健康的状况;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状况。
  二、督导自查的时间
  各区县教育局于2005年4月中旬——2005年9月上旬认真做好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专项督导自查工作,并写好自查工作的专题报告,于2005年9月15日前送我委体育卫生艺术科普处。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于2005年10月中旬至2006年6月组织督导团对部分区县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三、督导自查的主要内容
  1、按照《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的要求,区县管理和协调区域内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以及建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情况;建立行政部门、艺术教育委员会、教研员、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指导的管理网络的情况;制定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实施计划等相关文件的情况。
  2、根据《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及《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乡(镇)中心小学以上的学校配备专兼职教师的情况;学校设立艺术总辅导员的情况,区县建设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的情况。
  3、按照国家规定的器材配备目录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专用教室、专用场地的情况,专项经费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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