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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办法》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营利性医疗机构,应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四、内部运行和监督管理
  (一)税收、发票管理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依法纳税,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用统一的税务发票。
  (二)内部运行制度
  1.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企业的会计、财务制度执行。
  2.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受让国有医院部分或全部产权时,国有医院因转让国有资产而获得的收益应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3.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产权转让时,除原始投资属投资者所有外,增值部分原则上归人社会公益性基金,继续用于对发展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改制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需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再办理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注册登记。
  (三)承担社会责任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严格执行“三首负责制”(首院、首科、首诊)。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社会办医疗机构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四)依法执业和监督管理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严格遵守行业内的诊疗规范与技术标准。社会办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各级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护士、大型医用设备、医疗技术应用、药品使用等服务要素的准人管理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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