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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投资范围和举办形式
  (一)投资范围:
  1.综合性医院;
  2.各类专科医院;
  3.提供医疗服务的康复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和医疗美容院;
  4.为社区提供服务的诊所、门诊部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5.高科技含量的技术项目和医疗机构;以需求为导向的技术项目和医疗机构;布局结构调整性医疗机构;以多元投资为主体的层次高、规模大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举办形式:
  1.鼓励和支持社会和民间资本以独资或合资形式兴办民营医疗机构。
  (1)凡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办医资质条件,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基本医疗服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所获收益主要用于改善本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应视作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申报。
  (2)凡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办医资质条件,以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为主,以营利为目的,其非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根据市场需求和医疗服务成本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所获收益主要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按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申报。
  2.鼓励和支持社会和民间资本(包括外资)以合资、合作、参股、兼并及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医院体制改革、改组和改造。
  3.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个人捐赠资金参与兴办医疗机构。
  三、设置程序和执业登记
  新办医疗机构属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性质的,设置审批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参与国有医疗机构体制改革、改组和改造后经营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办理相应手续。
  医疗机构的经营或业务范围,依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进行。
  医疗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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