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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十九)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规定和收费,改善进城农民的就业环境。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入学问题,维护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把进城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集中力量解决好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没有保障等问题,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
  六、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村工作机制
  (二十)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制定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认真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对二轮承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农民拥有承包地和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防止片面追求土地集中。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法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过程要公开透明,凡补偿费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的,不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二十一)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今年底要基本完成商品林林权登记工作。积极探索森林资源流转、林权证抵押贷款、林木采伐、资源保护、科技服务、林业投融资体制等配套改革,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林权制度。探索建立生态公益林征用补偿和野生动物侵害赔偿制度。实施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力争全省海域使用确权发证面积达130万亩。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农户自建或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对受益户较多的工程,可组建合作管理组织,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归合作组织所有。对经营性的工程,可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也可拍卖给个人经营。对业主开发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给予扶持,并规范其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为。推进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工程原受益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全面实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在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支农能力等方面取得成效,进一步发挥其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要大部分用于支持本地区农民和农业项目,增加对农户的信用贷款和小额信贷投放,简化贷款手续。抓紧制定县域内引导各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措施。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在完善运行机制基础上强化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作用,拓宽业务范围。采取有效办法,引导在县及县以下吸收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积极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依法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加快落实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形式的有关规定。简化农村信用担保手续,大力推广农户小额、联保贷款,规范信用农户评定、认定工作,加快创建信用村、信用乡镇步伐,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二十三)提高农村社会化服务水平。抓紧完善农村信息网络,尽快向乡镇、村和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延伸。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服务功能,搞好乡镇“三农”服务中心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联动网络,进一步搞好“969155”、“96355”等农业热线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和引导企业、专业大户、供销合作社及其它社会化服务组织,创办或领办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搞好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试点工作,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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