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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及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办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第十四条 收寄局收到无法投递而退回的“法院专递”邮件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应落实专人及时与法院联系,按其提出的意见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法院专递”邮件投递档案由各投递局县局速递邮件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没有速递局的,要指定部门负责),单独整理归档。

第四章 信息处理

  第十六条 所有“法院专递”邮件的开拆、封发信息均应录入特快专递计算机跟踪查询系统。
  “法院专递回执”邮件的投递信息均应按规定及时录入特快专递计算机跟踪查询系统。

第五章 查询补偿

  第十七条 各法院专递业务开办局由速递部门(没有速递局的要指定部门)负责“法院专递”邮件的查询核实工作,对于用户提出的投诉,相关局应按规定及时将查询结果答复用户。
  第十八条 收寄局负责“法院专递”邮件“回执联”的整理归档,要及时勾核“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催缴未及时反馈的“回执联”。投递局要负责各投递段道(或投递局所)投递的“法院专递”邮件“回执联”的反馈,统一管理“回执联”,及时退寄到相关收寄局。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九条 “法院专递”邮件在收寄局寄往收件人的寄递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损毁,邮政部门应迅速查清责任,并与法院协商,补办相关手续,免费重新寄递。
  第二十条 “回执联”在投递局反馈回原收寄局的寄递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损毁,原收寄局迟迟未能收到的,原收寄局应及时向投递局查询,投递局应及时传真反馈“名址联”,由原收寄局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速递局或速递业务主管部门公章后,送交交寄法院。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及部分,按照《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及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邮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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