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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及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办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受送达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签收,如果本人不在的,可由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同住成年家属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或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收件人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法定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可以由其中一人签收,代收人必须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并写明其本人身份证号码。对法院在交寄时在信封上用红色标注“○”的邮件,投递时只能由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对受送达人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或“查无此人”的,应请居委会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出具收件人下落不明的文字证明,并在“回执联”上加盖公章后将原件退收寄局处理。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法律文书或无理纠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其协助解决,如确实无法投出,邮政部门应对拒不签收的邮件逐一登记,列明原因,及时退回收寄局处理。
  第十条 “法院专递”邮件到达投递局的五日内,应按照详清单上的送达地址投送三次(未能一次或二次成功送达的)。若第一次投递未能投出的,应在第二次投递前设法与收件人进行电话联系后再投递,投送三次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收寄局处理。
  第十一条 投递局妥投邮件后,应在邮件详清单“回执联”和“名址联”的背面按投递频次加盖投递日戳及投递人员名章,将“回执联”汇总登列法院专递回执交接簿(见附表2略),逐件登列核清“法院专递”邮件与寄退该邮件“回执联”的“法院专递回执”(寄退时,应在详清单上的“内件说明”栏加盖“法院专递回执”字样)邮件的详清单号码,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随“回执联”于当日用邮政公事特快专递方式寄退收寄局。
  第十二条 “法院专递回执”邮件收件人为“法院专递”邮件详清单上标注的“回执反馈地址”(寄件人单位名称下方)。具体为:“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某市(地区、自治州)邮政局(速递局)法院专递业务档案室”。
  第十三条 原收寄局收到投递局退寄回的“法院专递回执”邮件后,应及时取出“回执联”,仔细与相关出口清单进行核对,并由指定人员将“回执联”送交交寄法院,与法院部门指定人员进行交接,勾挑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相关栏目,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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