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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及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办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第三条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业务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回执联”反馈给人民法院的一项邮政业务。
  第四条 全国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均可根据需要使用法院专递业务。收寄范围为民事诉讼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

第二章 收寄处理

  第五条 法院专递邮件一律采取上门揽收形式收取邮件,各开办局由速递部门负责组织作业,通过专人专车定点上门服务、派驻制等方式为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提供法律文书专递服务。
  第六条 寄递“法院专递”邮件,各级法院应使用邮政部门统一制备、印有“法院专递”字样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清单和特快专用封套。详清单应用碳素笔或钢笔(或打字机)清晰填写收、寄件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地址应注明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收件人住在机关单位内的要注明具体住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将有关文书及材料装在邮政部门向法院提供的特快专递封套内,由当地邮政速递部门按照商定的时间上门收寄。
  第七条 收寄“法院专递”邮件时,收寄人员要严格检查封装是否完好,详细填写登记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二式二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以备邮件查询、签收回执和责任划分。

第三章 投递处理

  第八条 投递部门应严格按照特快专递邮件的投递时限、频次组织专人专车进行投递,确保投递质量。
  第九条 投递时,投递员应请受送达人或收件人在邮件详清单的“回执联”上据实签收,同时注明收到时间。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或加盖公章或邮件收发章,并注明收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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