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及国家邮政局
《关于开办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3月3日 京高法发[2005]45号)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各二级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通过了《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邮政局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本着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原则,充分利用邮政特快专递的专业优势,开办了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以下简称“法院专递业务”)。为使各级邮政部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及内件性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第
一条及第
二条规定:诉讼文书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项业务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送达信息反馈给人民法院的一项新型单证照类特快专递业务。
内件性质: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收寄范围暂定为民事诉讼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