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5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9日)修改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25日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25日天津市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维护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客运出租汽车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协调、教育和指导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