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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9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市长 韩正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005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中华鲟及其赖以栖息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区性质和范围)
  位于崇明岛东滩的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经市政府确定,以中华鲟及其赖以栖息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特殊区域。
  保护区北起八滧港,南起奚家港,由崇明岛东滩已围垦的外围大堤与吴淞标高负5米的等深线围成。
  第三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会同崇明县政府负责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保护区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市农委所属的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处)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对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实施指导和监督。
  本市海洋、水务、交通、公安和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保护区范围的调整及其程序)
  保护区的范围可以根据滩涂淤涨、中华鲟分布和活动情况的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
  保护区范围的调整由市农委会同崇明县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市环保局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审核建议,上报市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界标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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