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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哈尔滨市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1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二00五年三月七日

哈尔滨市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功能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地区生态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并依照规定程序划定一定面积予以重点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 保护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全面保护、合理利用以及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保护区保护责任制。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市)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农业、林业、畜牧、水务、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保护区的管理。
  第七条 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 保护区按照功能分为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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