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卫监二号”行动的通知

  (二)复查、抽查阶段(6月18日~6月24日)
  各区(县)对前一阶段已经取缔的对象,要组织人员进行追踪复查;对回潮的无证行医对象再次组织人员给予取缔;对屡教不改、反复回潮的无证行医和雇佣“医托”对象要通过媒体曝光、社区宣传配合等手段加大根治力度;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曝光打击无证行医及“医托”现象中的典型案例,揭露骗术骗局,告示查获的无证行医点和雇佣“医托”的执业点,宣传“医托”和利用所谓义务咨询、免费检测等方法实施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危害性,提高群众辨别能力和自我防范能力。
  (三)总结评估阶段(6月25日~6月30日)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和整治效果进行稽查、评估,对本次行动组织开展良好、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对组织落实不力、整治效果不佳、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是保障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需要,各级卫生行政、监督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又要有对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反复性的认识和准备,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做到方案措施落实、人员安排落实、执法责任落实,严格依法执法,完成工作目标。
  (二)市区联动,齐抓共管
  市、区(县)两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向各区(县)指派联络员,及时沟通工作信息。各区(县)要落实大案、要案备案制度,对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采取市、区(县)联合执法,一查到底。在取缔无证行医工作中要积极争取辖区政府和公安、工商等兄弟执法部门的支持、配合。要主动争取部队卫生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查处打着部队的幌子进行无证行医的行为。要发挥沐浴、美容等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要做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无证行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确保本次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卫监行动”期间,市、区(县)卫生监督部门要再次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同时,加强与辖区内各有关医疗机构特别是三级医院的联系,主动了解“医托”活动情况,对“医托”活动的举报线索要落实查处,做到举报一件,查实一件。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对专项执法工作、就医警示内容等及时通过媒体宣传,对被查处的典型案例给予曝光,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市民参与度,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社会监督作用,营造有利于卫生监督执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标本兼治,重在长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