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实行对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审计业务质量及基本情况等信息的跟踪,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1月18日财政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现将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备案的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以下称“基本情况表”)
“基本情况表”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报的办法,但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1.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主任会计师;
2.变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3.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股东。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分所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或者撤销已设立的分所,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二)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四)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主要反映存在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有关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书面说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主要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各类审计报告情况,但不包括各类年检审计。并将有关审计业务的完成项目数及业务收入填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汇总表”。
(六)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主要反映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接受业务检查,包括行政和行业自律检查以及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涉及诉讼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涉及诉讼情况表”主要反映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裁定或判决等情况。
(八)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