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都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地质灾害防治年度方案,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
3.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是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保证。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组成。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大型及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防治应急行动决策和指挥;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行动决策和指挥;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行动决策和指挥。
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4.各市、县(区)要成立由各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地质灾害应急分队,并明确责任,应急分队要贴近实战进行不定期的演练,以提高各级政府对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关键时刻能发挥作用。
要结合实际,建立本市、县(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将灾害危险点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的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5.认真执行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汛期各市、县(区)、乡(镇)、村、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都要有专人值班,遇降雨天气时,要昼夜值班,危险点至少要有2名险情巡视人员。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汛期地质灾害的巡回检查力度,原则上汛期每月轮回检查一次,大雨、暴雨过后检查一次。重点检查灾害监测情况、灾害隐患点最新动态及发展趋势、了解掌握有无新的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出现。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出现险情时,由当地人民政府适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人员、财产的撤离、转移工作。
6.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过程中,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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