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207号 2004年9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摆上重要位置
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是关系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气象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重要性,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与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关系,把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确保气象探测设施和探测工作的正常、稳定、可靠运行。
二、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气象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及中国气象局发布的《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规定,尽快划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并将其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努力减少或避免因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导致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和破坏。要严格执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准,坚决禁止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坚决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和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坚决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以及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等行为。要依法制止、打击各种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违法行为,对造成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严重破坏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