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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等部门
关于《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225号 2004年10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自治区公安厅、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宁夏电力公司)


  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公通字[2004]67号)的部署,为了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决定于2004年10月至2005年1月,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开展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任务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破获一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重大案件,打掉一批涉电违法犯罪团伙,依法惩处一批违法犯罪人员,清理、整治销赃市场,遏制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上升的势头,建立和完善“护线长效工作机制”、“打击犯罪长效协作机制”,防止涉电违法犯罪活动反弹,确保电力设施长久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清理、整治非法收购、销售被盗电力物资器材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和涉电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的乡镇村庄。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动员部署,确保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11月至12月)。集中侦破一批涉电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整治涉电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的乡镇、村庄,清理取缔非法收购电力物资器材的废品收购站点,整顿和规范物资回收、废品收购行业。
  (三)总结阶段(2005年1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于2005年1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自治区公安厅。对各地工作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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