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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03号 许可事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特种作业工作的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二)电工作业;
  (三)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四)起重机械作业;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制冷作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初学者不得超过45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表》1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四)考试合格成绩证明1份。
  法律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表》(见附表),申报表格可以在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网上(http//www.szsafety.gov.cn)免费下载使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参加资格考试;
  (二)受理成绩合格者的申请;
  (三)审核申请材料;
  (四)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限2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申请人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每2年申请复审一次。

  附表

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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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工种  │    │ 身份证号│     │ 半身脱帽相片 ┃
┃    │   │     │    │     │     │ (医院骑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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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   │本工种工龄│    │ 工作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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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文化程度 │    │  出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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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病史│              │ 家族病史│     │医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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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科 │视力 │左    │矫正视力│左    │辨色力│ │其他眼疾│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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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右    │    │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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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官科│耳疾 │     │    │鼻疾│  │     │ 咽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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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科 │脊柱 │     │ 四肢 │  │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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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节 │     │ 扁平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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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科 │血压 │   毫米水银柱   │肺及呼吸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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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电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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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结果 │医师签章:       (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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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市、区、街道级医院体检方为有效。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04号 许可事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

  一、行政许可内容
  经营销售乙种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及成品油)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等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九条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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